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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Q&A


指民眾向各機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其使用目的是個人或關係人資料查詢、業務需要、學術研究、歷史考證、權益保障等。

1.中華民國國民(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及澳門居民)。
2.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、營業所之本國法 人、團體。
3.外國人(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)。

可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。 (前往: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)

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應採分離原則,去除不得公開部分,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。
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,由本部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。

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;不足2小時,以2小時計算。閱覽、抄錄國家檔案,免收費。複製B4(含)尺寸以下檔案每張2元,A3尺寸每張3元。

民眾向本部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先填具申請書,以書面郵寄或親自送達均可。

1.申請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。
2.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。
3.申請項目。
4.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5.檔號(及總檔案號碼)。
6.申請目的。
7.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其事由。
8.申請日期。

1.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、污損檔案或黏添任何附加物品。
2.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3.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
1.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2.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3.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4.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5.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6.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7.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
地址: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358號
連絡人:黃小姐  聯絡電話:(03)4690507#306167  傳真號碼:(03)46948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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